【户外探险装备 特超群】为讨五张床垫款 七旬老翁与80后小伙对簿公堂

年过七旬的为讨翁后毛安然与80后的杨成薪因为5张高档床垫的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纷争,进而对簿公堂。张床双方对是垫款对簿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床垫价格各执一词。毛安然通过出示杨成薪在朋友圈的旬老小伙对话截图,其诉讼主张成功获法院采信,公堂打赢官司。为讨翁后户外探险装备 特超群

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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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引纷争

2015年6月17日,张床家住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已过古稀之年的垫款对簿毛安然独资创办了一家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床垫公司”)。2016年1月18日,旬老小伙毛安然与蒙山县80后男子杨成薪签订《转让股份协议》,公堂约定将床垫公司51%股权转让给杨成薪,为讨翁后双方还作了其他约定。张床

可签订协议2天后,垫款对簿职场技能提升 特杰出毛安然却将床垫公司的旬老小伙股权全额出让给战赢,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堂同年2月22日,杨成薪将毛安然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称其为履行双方签订的《转让股份协议》,购买床垫用于赞助活动,毛安然不依约定变更工商登记,请求鱼峰区法院判决解除《转让股份协议》、毛安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杨成薪只付了1500元床垫款……”毛安然则另案起诉至鱼峰区法院,要求杨成薪支付床垫款35328元。

诉讼过程中,职场技能提升 很杰出毛安然向法庭提交杨成薪的微信朋友圈截图5份,显示杨成薪向有关活动赞助6张床垫,每张床垫价值5888元。毛安然还提交了另案中杨成薪的民事诉状及判决书——在该案中,杨成薪承认向毛安然购买床垫用于赞助活动。

床垫公司及股东出具的《证明函》则载明,2016年1月20日战赢与毛安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毛安然承担床垫公司股权的债权债务,并约定协议自即日起生效。但战赢与毛安然2月15日才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之前床垫公司的货款仍由毛安然收取。因此2016年1月22日、24日、26日,杨成薪购买的6张每张价值5888元的高档床垫共计35328元的货款,由毛安然收取。

杨成薪则向法庭提供当地一家报纸的电子版,欲证明床垫公司在该报上对其床垫的推销价格最高为每张3280元。毛安然对此不予认可。

消费投诉

朋友圈截图佐证

经审理,鱼峰区法院认为,床垫公司已出函同意由毛安然向杨成薪主张货款,故对毛安然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因杨成薪在另案中认可向毛安然购买床垫用于商务赞助活动,且他在微信朋友圈确认床垫价格为每张5888元,法院对双方的买卖行为以及交易总金额为35328元予以认定。毛安然认可杨成薪支付过1500元床垫款,且未能举证属另案货款,因此本案欠款在扣除该款后,尚欠金额应为33828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毛安然可随时主张。

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成薪向毛安然支付货款33828元。

终审仍维持原判

杨成薪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毛安然的诉讼请求。

“这种床垫每张值不了5000多元,我不可能买这么多床垫自己用,也不可能自己出钱买床垫为公司作宣传……”杨成薪上诉称,他与毛安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他没有购买毛安然和床垫公司的床垫。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错误地根据他与毛安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起诉状的陈述,就认定他购买了毛安然的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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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毛安然在一审审理时提交的另案中杨成薪的民事起诉状及判决书,杨成薪在该案中自认其向毛安然购买床垫进行赞助活动。因本次涉案的床垫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不能通过其他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确认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鉴于杨成薪在其他案件的起诉状中自认与毛安然发生买卖关系,杨成薪也认可收到床垫,而床垫公司出具证明函表示涉案债权由毛安然享有,应认定本案涉案买卖关系的主体为毛安然与杨成薪,毛安然是本案适宜的权利主体。

柳州市中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床垫的交易价格未能通过书面合同予以证明,但杨成薪的微信记录显示,其认可每张床垫价值5888元。尽管杨成薪提供证据证明床垫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对其床垫的推销价格最高为3280元,但该证据属于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并未对其证据来源及是否床垫公司发布予以证明,毛安然对该证据亦不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退一步说,即便该证据真切合法,杨成薪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床垫的样式、型号属于床垫公司在报纸上推广的产品。据此,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床垫单价为每张5888元正确,予以维持。

日前,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杨成薪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赖隽群   原标题:为讨五张床垫款 老翁与80后小伙对簿公堂)